导读:内蒙古自治区将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由过去的工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原标题:内蒙古统一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 一表申请一窗受理
新华网呼和浩特11月17日电(曹桢)11月18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将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由过去的工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17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国税局、质监局、发改委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霍武介绍,2016年11月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六部门共同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实施方案》。“两证整合”是“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的延伸,通过“两证整合”登记模式,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核发一照、信息共享”。
据介绍,“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实行涉及内蒙古133.2万个体工商户,占全区市场主体的76.9%。自18日起,全区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变更登记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执照同时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申请人只需填写“一张表”,向工商部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
个体工商户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不再有效。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个体工商户首次办理涉税事项,需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在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先向税务机关申请清税,再向工商部门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方可注销。
霍武表示,“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全面实行,将进一步实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公民从事个体经营提供便利,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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